慈溪的罗先生在法庭上很郁闷,他叫人安装雨棚,结果安装工人从17楼坠落身亡。于是,他和保安队长一起被告到法院,他们将面临10多万元的赔偿。昨天,慈溪法院作出裁决。
刘某,江西人,8年前来到慈溪,在古塘街道开店,做起了制作和安装雨棚、防盗窗的生意,但没有办理营业执照。
去年3月,一社区物业的保安队长尹某来到店里,想叫刘某去小区给部分住户安装雨棚。双方谈完价格后一拍即合,次日,刘某就和尹某一起来到了小区的7楼、8楼、17楼等住户家丈量雨棚尺寸。
差不多一周后,刘某和父亲将做好的雨棚拉到这个小区,这一天,轮到的是17楼的住户罗先生。
刘父说,那天一开始很顺利,当时儿子在窗户的右边,一脚踩在阳台上,另一脚踩在窗架子上,手上拿着工具在打螺丝。
然而,意想不到的一幕发生了:正打第二个螺丝时,“哐当”一声,刘某不知道如何就摔了下去,绑着的安全带也散了,整个人连带着架子一起坠下楼……
刘父见状赶紧下楼看情况,尹某也马上报警叫了救护车。但还是于事无补,刘某当场休克,送到医院时已经死亡。
事发后,刘某一家虽然悲伤,但也想为儿子要公道,于是,一家人向社区物业公司和业主罗先生索赔。
起初,经派出所和司法所调解,物业和罗先生分别支付了2.5万元,用于罗某的安葬。
但关于后续的赔偿问题却成了双方的矛盾,怎么都没谈成。于是刘某家属一纸诉状把物业和罗先生告上慈溪法院,他们要求对方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14万余元。
法院在去年9月、10月、12月先后进行了三次开庭审理,庭上,物业公司和罗先生均表示,死者刘某应对自身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就像罗先生的代理人所说:“安装雨棚时,是有防护,但不是专业的保护措施,刘某当时只有一根布绳绑在腰间,连麻绳都算不上。”
物业公司这边也称,如果被害人在安装雨棚的过程中,能做好安全防护的话,不至于出现这起意外事故。
昨天,慈溪法院通报了最后的判决结果,罗某和物业公司应各承担10%的赔偿相应的责任(114万*10%),同时各赔偿刘某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综合算下来,物业公司和罗先生分别赔偿11.9万元,其中已包括当时各自出的2.5万元安葬费。
法官说,通常来说,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定作人是不需要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的,但如果定作人存在选任或者指示方面的过错的话,那定作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案子中,刘某安装雨棚系高空作业,又无相关资质,故定作人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按照每个用户需要就个别用户安装雨棚,而非就整个小区或小区某一部分统一定制安装,且承揽人是直接向业主交付工作成果,报酬亦是由各业主直接支付。所以说,物业公司仅起到寻找人选、联络业主的作用,所以定作人应为罗先生。”
而尹某的行为应视为代表物业公司的行为,从该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上看,本案中介绍联系安装雨棚的行为可视为履行物业合同的延伸义务,物业在选择安装人选时,负有一定的选任责任。
综合起来看,刘某自身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比较大的过错。所以,最后的判决结果是比较上述三者过错及对损害结果的原因而得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