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场所严禁吸烟管理工作的通告

2024-02-12 02:10:51    发布者: 凉亭/花架案例


  为控制吸烟危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规规章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加强公共场所严禁吸烟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商场(超市)、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楼);

  (八)学校、托幼机构的教室、实验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

  党政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能够准确的通过真实的情况规定本单位的严禁吸烟场所,并在禁止吸烟区域外设置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吸烟区(室)。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一)卫健部门负责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7大类28种公共场所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禁烟工作做监督管理。

  (四)文化旅游广电体育部门负责对旅游景区(点)、体育馆、网吧和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的禁烟工作做监督管理。

  (六)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认真查处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违法行为。

  (七)交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安排有关机构和人员,对公共交通工具及有关的公共场所的禁烟工作做监督管理。

  (八)金融部门负责对金融、证券、保险等行业的营业场所禁烟工作做监督管理。

  (九)爱卫办应当加强公共场所严禁吸烟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公共场所严禁吸烟义务的单位,可以对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或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十)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场所严禁吸烟的监督管理。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

  (四)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在严禁吸烟区域内的吸烟者进行劝阻,其中汽车站、公共汽车、景区(点)等窗口单位应配备专职禁烟劝导员,佩戴红袖章对吸烟人员进行劝导;

  (五)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区内不可以设置烟灰缸等器具或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物品。

  四、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活动中严禁吸烟。公务活动承办单位不得提供烟草制品,公务活动参加人员不得吸烟、敬烟、劝烟。

  五、要把各级党政机关建成无烟机关。党政机关内部禁止销售或提供烟草制品,禁止烟草广告,公共办公场所严禁吸烟,传达室、会议室、楼道、食堂、洗手间等场所要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各级党政机关要动员本单位职工控烟,鼓励吸烟职工戒烟。卫健、宣传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动员各方力量,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禁烟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禁烟控烟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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