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

2024-01-21 07:28:46    发布者: 凉亭/花架案例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消除和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提高城市卫生文明水平,保障公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公共场所控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乡镇、街道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应积极开展吸烟危害健康宣传教育。

  (二) 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办公场所、学生宿舍、餐厅等室内区域;

  (五) 图书馆、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档案馆、文化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

  (十)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室、等候室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该有关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或产权所有人能够准确的通过真实的情况,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立严禁吸烟区域,并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等的需要,临时设置严禁吸烟场所的范围。

  第八条 禁烟场所的管理者可在远离密集人群及必经通道处设置室外吸烟点,吸烟点的设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市教体局负责对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场所及其相关区域的控烟工作做监督管理,积极开展无烟学校建设;

  (二)市文旅局负责对公共文化场馆、游艺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宾馆以及向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控烟工作做监督管理;

  (四)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客运站、码头、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做监督管理;

  (五)市商务局负责对超市、商场、中心农贸市场等场所的控烟工作做监督管理;

  (十)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对全市机关单位的控烟工作做监督管理,积极开展无烟机关建设;

  (十一)市卫健委负责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本条第一项至第十项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做监督管理,开展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三)在严禁吸烟的公共场所内设置醒目的严禁吸烟警语和标志及单位控烟举报电话;

  (四)设立督查岗,配备专(兼)职人员,及时劝阻、制止公共场所内的吸烟行为。

  公民有权要求严禁吸烟公共场所的主管单位履行职责,并有权对不履行严禁吸烟职责的单位,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第十四条 对在公共场所严禁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市爱卫会给予表彰。

  第十五条 对在公共场所严禁吸烟工作中做得较差的单位或个人,由市爱卫会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对在公共场所乱扔烟头;在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时,向车窗外抛掷烟头;从楼上向楼下高空抛掷烟头的行为,由市城管执法局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实名曝光。

  第十七条 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不听劝阻且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做控烟工作表率,带头履行控制吸烟义务。

  第十九条 控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控烟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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