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31 13:35:08 发布者: 凉亭/花架案例
第一条为减少与防止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市控制吸烟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共同治理的原则。
第三条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区域内的控烟工作,将控烟工作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并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内容。
教育、文化旅游、市场监督、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按规定职责做好控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并且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工作,使公众了解烟草烟雾的危害,倡导不吸烟的文明意识,积极营造无烟环境。
第五条支持本市控烟协会等社会组织、志愿者组织和个人通过种种形式参与控烟工作或为控烟工作提供帮助和支持。
(六)影剧院、音乐厅、体育馆、健身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室)、科技馆、档案馆、纪念馆、少年活动中心等科教、文化、体育、艺术场所;
第九条全社会都应支持公共场所严禁吸烟工作。教育、文化、卫生、新闻、宣传等部门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严禁吸烟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
第十一条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任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负责下列场所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
(一)卫生计生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各级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控制吸烟工作;
(三)交通运输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及其有关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四)食品药监行政主任部门负责餐饮业和药品批发、零售业经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五)工商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各种类型的市场、商品批发、零售营业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和对禁止烟草制品广告的监督管理;
(七)公安、文化、体育、旅游、园林、民政等部门分别负责宾馆、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文化、体育场所、旅游景点和社会福利机构的控制吸烟工作;
(八)其他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由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主任部门负责。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控制吸烟工作的具体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定予以明确并公布。
(五)严禁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理应当设立检查员,检查员要及时劝阻、制止公共场所内的吸烟行为。
公民有权要求严禁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规定的职责,并有权向市、旗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严禁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督促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取消其卫生先进单位、文明单位和无烟单位的评比资格。
第十五条对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照本规定执行职责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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