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31 13:35:00 发布者: 凉亭/花架案例
《延安市公共场所严禁吸烟规定》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文明健康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严禁吸烟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实行政府管理、单位负责、个人守法、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严禁吸烟工作的领导,将严禁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保障严禁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公共场所严禁吸烟工作体系建设。
第四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相关行政部门的严禁吸烟工作,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对在严禁吸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公共场所严禁吸烟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定公共场所严禁吸烟的政策、措施,开展严禁吸烟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体育、交通、公安、市场监督、城管执法、文旅、烟草专卖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或者领域内的公共场所严禁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第九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将严禁吸烟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
倡导机关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各类学校开展无烟单位建设,鼓励群众热情参加无烟家庭建设。
禁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通过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方法监控吸烟行为,加强对禁烟场所的管理。
第十一条 个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得在禁烟场所中吸烟;在非禁烟场所吸烟的,要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第十三条 禁烟场所所在单位对吸烟管理不力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任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在禁烟场所吸烟的,由城市管理执法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5月25日起施行,2028年5月25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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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公共场所严禁吸烟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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