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31 13:34:15 发布者: 阳光房案例
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同偷盗案。被告人喻某犯偷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4日清晨五时许,被告人喻某途经坐落南昌县某自然村的被害人王某家邻近时,发现王某家的客厅大门未彻底封闭,客厅内停放有两辆电动车,遂进入王某家中,正将一辆白色豪晨牌电动车推至客厅外时,被漫步回家的王某当场发现并被捕获。
另查明,被告人喻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1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分金;曾因犯粉饰、隐秘违法所开罪于2014年8月28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分金;曾因犯偷盗罪先后于2015年5月7日、2018年2月9日,被别离判处拘役五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分金。
一审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人喻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入户盗取别人资产,其行为已构成偷盗罪。被告人喻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分。被告人喻某因毅力以外的原因此未偷盗达到目的,属违法未遂,可对比既遂犯从轻处分。被告人喻某归案后能照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分。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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