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11-28 17:18:06    发布者: 凉亭/花架案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华山景区管委会:

  《渭南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及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含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下同)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社会监督、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的领导。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主任部门是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行政主任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控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

  (一)教育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各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学科类教育培训机构的控烟工作;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建筑施工工地、公园广场等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

  (九)其它各部门(单位)按照部门职责,负责本系统及其管理场所的控烟工作。

  第七条加强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活动,不得违法发布烟草广告。控制吸烟的公共场所室内区域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识,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控烟工作。

  开展控制吸烟咨询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治疗。

  第十条全面实施无烟党政机关建设,行政机关的会议室、工作场所、餐厅等室内公共活动区域严禁吸烟。控烟工作作为评选健康示范单位的条件之一。

  第十一条医院、影剧院、候车室、教室、大中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除专设吸烟区(室)外,严禁吸烟。在严禁吸烟场所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室)应当符合以下标准,禁止在设置的吸烟区(室)以外的区域吸烟:

  第十四条在非严禁吸烟场所吸烟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第十五条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依规定设置符合规定标准的控制吸烟标识。控制吸烟标识应当大而清晰,至少应当包括严禁吸烟的图形警示标识。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自行制作符合相关规定的控制吸烟标识。

  第十六条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等可以直接选取烟草制品的任何方式销售烟草制品。

  第十七条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聘请志愿者担任控烟监督员,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销售限制等情况做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对在严禁吸烟场所内吸烟,且不听劝阻,扰乱正常的经营、工作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公共交通工具,是指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缆车轿厢等正在运营中的交通工具。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6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25日。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渭南市电子网络和大数据中心承办渭南市政府办公地址:渭南市三贤路北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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