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民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民乐县烟花爆竹零售店(点) 布点规划(2018-20年)的通知

2024-01-13 20:48:54    发布者: 企业动态


  原标题:【通知】民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民乐县烟花爆竹零售店(点) 布点规划(2018-2020年)的通知

  关于印发民乐县 烟花爆竹零售 店( 点 )布点规划 ( 2018 -2020 年 ) 的通知

  现将《民乐县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点规划(2018-2020年)》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民乐县 烟花爆竹零售 店( 点 ) 布点规划 ( 2018 -2020 年 )

  为切实加强全 县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经营行为,建立安全、规范、稳定、有序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安监总局令第 93 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性能条件(暂行)》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 县 实际,制定本 规划 。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牢固树立 以人为本 、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地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切实加强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宏观调控和安全管理,科学研判 城区、 各镇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分布特点,最大限度地考虑行政村数量和人口因素,结合近年来全 县烟花爆竹销售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全 县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建立科学合理、规范合法、管理有序、安全便民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

  根据烟花爆竹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严控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 数量和相邻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点) 之间的安全距离,坚决防止出现集中、连片经营烟花爆竹现象,取缔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经营行为,本着合理规划、总量控制、方便群众、有利安全的原则,结合安全合理、市场需求、便民利民等因素设置。 全 县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控制在 120 个以内, 原则上镇政府所在行政村布2-3个,其它行政村布1-2个, 具体对 城区及 各镇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数 量 控制如下: 洪水镇20个(含城区9个),南丰镇8 个( 含镇政府所在村2个 )、 永固 镇 6 个( 含镇政府所在村2个 )、 民联镇8 个( 含镇政府所在村1个 )、 六坝镇15 个( 含镇政府所在村3个 )、 三堡 镇 10 个( 含镇政府所在村2个 )、 新天镇15 个( 含镇政府所在村2个 )、 南古镇15个 ( 含镇政府所在村3个 )、 丰乐镇 10个( 含镇政府所在村2个 )、 顺化镇10个 ( 含镇政府所在村2个)。以后,按照逐步减少的原则,进行规划布点,使我 县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布局更趋合理,形成一个安全准则规范、便民利民、竞争有序,与我 县 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人民生活需求和安全生产规格要求相适应的烟花爆竹经营 秩序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要严格 遵照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安监总局令第 93 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性能条件(暂行)》等 法律和法规规定 及规划布点要求和数量 布点 ,不符合布点规划和安全性能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一律不予以许可。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一定要达到以下条件:

  1.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实行专店销售,不得经营其它物品,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2.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主要负责人 需 经过安全培训 并考核 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主要 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年龄在18 周岁 以上,65周岁以下。

  4.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周边50米范围内无另外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1.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可以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

  2.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3.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4. 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

  5. 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

  6.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部应将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确保安全地疏散通道畅通。

  7. 严禁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

  8. 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应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采用搭棚形式设置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

  2.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

  3.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别的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4. 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米,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米。

  1.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上空禁止1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

  3.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应与产品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

  4.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

  5.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采暖宜选用水暖,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

  6.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

  现有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符合布点规划条件的,由县安监局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仍然达不到经营条件的,县安监局依法吊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 一 ) 实行烟花爆竹销售 流向登记 制度。 凡在本县境内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贴有统一标准 语音防赝品标签和二维识别码 ,凡没有 语音防赝品标签和二维识别码 的烟花爆竹一律按非法产品查处。

  ( 二 )实行烟花爆竹零售公示牌制度。 所有经审核批准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 需统一粘贴烟花爆竹公示牌,公示牌固定在经营场所外墙,公示安全负责人、配送电话、监督举报电话 , 便于对合法经营户的监管和非法经营户的取缔。

  ( 三 )实行烟花爆竹 统一 配送制度。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 必须从合法的批发公司(张掖市蜀湘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订购烟花爆竹并签订 《烟花爆竹 购销 合同》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 订购的 烟花爆竹必须由批发 公司(张掖市蜀湘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统一配送,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自行运输,坚决杜绝使用客运车辆和非法车辆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

  (一)提交申请。 2018年7月1日前,全县符合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布点原则、布点条件的单位向县安监局提交书面申请,县安监局按照申请单位提交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

  (二)现场审查。 由县安监局指派2名执法人员按照申请单位提交申请的先后顺序对申请单位经营现场安全性能条件进行审核检查,出具现场审查意见。

  (三)培训考核。 通过现场审查的申请单位,由县安监局协调第三方培训机构对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发证。

  (四)颁发许可证。 申请单位凭申报材料及现场审查意见表等资料,签订烟花爆竹安全经营承诺书后,按程序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一 )科学规划,合理布点。 布点规划是依法规范零售经营秩序、建立市场退出机制的新举措, 各 镇 、 各 相关的单位 要格外的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着力纠正经营户思想认识上的偏差,以布点 规划 为契机,推进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的标本兼治。

  (二)从严把关,落实责任。 按照“适度竞争”原则,坚决把安全间距不足、集中 连片 经营、安全管理混乱、信誉不良的经营户淘汰出市场。要严格审查布点申请的真实性、全面性、合法性,合格一家, 批准 一家,做到“谁签字、谁负责”,既依法许可又方便群众。

  (三)加强监管,规范秩序。 各相关的单位、各镇安监站 要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隐患整治长效机制,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要 加强部门联合执法,严肃查处超量储存、超范围经营、销售伪劣产品、无证经营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强化 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各环节监管。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各相关的单位、各镇安监站要 充分的利用各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结合事故案例把政策法规讲深,把 烟花爆竹布点 的目的意义讲透,取得 烟花爆竹经营户广泛理解和支持。要开展正反典型的宣传,树立榜样示范作用,曝光无理取闹行为,营造浓厚的安全法制意识和遵章守纪光荣的社会氛围。

  平台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上一篇:【黄晓】黄晓的拼音怎样读简写怎样拼

下一篇:争当行业“追光者”!“华腾杯”2023铝合金门窗十佳品牌榜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