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供热法令》、《山东省定价目录》、《潍坊市供热法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践,拟出台阁楼等特别用房供热价格政策。具体的细节内容如下:
一、阁楼装置采暖设备且有房产证(购房合同)的,按房产证(购房合同)注明的建筑面积计收热费;没有房产证(购房合同)等证明资料的,按阁楼基层住所建筑面积的50%计收热费。
二、阳光房、地下室、杂物间、车库等装置采暖设备并用热的,应供给合法有用的记载面积根据(如购房合同、协议等),按居民用热价格收费。
现就以上内容面向社会各界征求定见主张。如有定见或主张,请于2022年11月1日前反应至潍坊市开展和变革委员会(价格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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